物业工作抽查方案
一、抽查目的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物业工作抽查方案。
二、抽查范围
本方案所称抽查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物业管理项目。
三、抽查内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2.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制度
3.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标准
4. 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记录
5. 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培训记录
6.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
7. 物业管理企业环境保护
8. 物业管理企业安全管理
9. 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管理
10. 物业管理企业信息公示
四、抽查方法
1.实地查看:抽查小组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查看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服务,是否符合物业管理合同约定。
2. 问卷调查:抽查小组向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和服务对象发放问卷,了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3. 查阅资料:抽查小组查阅物业管理企业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等是否与《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相符。
五、抽查结果处理
1.通过抽查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服务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间,抽查小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 通过抽查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服务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3. 对于未通过抽查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服务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审的否决因素。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为期1年。
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
- 符合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 符合物业管理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报物业服务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档案,完整记录物业管理服务过程。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改进。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区、业主大会等民主管理活动,听取业主意见,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保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合同签订和解除。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