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人员安置方案模板
1.引言
为了加强危房管理,规范危房处置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纳入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具有房屋建筑使用性质的住宅、非住宅、商业、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3. 前期工作
3.1 房屋建筑使用性质认定
3.1.1 住宅:指供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住宅小区等。
3.1.2 非住宅:指除住宅和商业以外的房屋,包括办公、商业、酒店、餐饮、医疗、文化、教育等。
3.1.3 商业:指供买卖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饮、茶馆等。
3.1.4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建设并出租的租赁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等。
3.2 房屋建筑年代认定
3.2.1 住宅:指房屋建筑建成年限在2000年
(含)之前的住宅。
3.2.2 非住宅:指房屋建筑建成年限在2000年
(含)之后的非住宅。
3.2.3 商业:指房屋建筑建成年限在2000年
(含)之后的商业用房。
3.2.4 公共租赁住房:指房屋建筑建成年限在2000年
(含)之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4. 危房认定
4.1 危房界定
4.1.1 结构安全:主要指房屋建筑的承重构件、地基、基础等结构安全,包括裂缝、渗水、墙体倒塌等。
4.1.2 使用安全:主要指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包括火险、电气安全、人身安全等。
4.1.3 环境安全:主要指房屋建筑周边环境的安全,包括噪音、污染等。
4.2 危房等级划分
4.2.1 轻度危房:主要指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环境安全状况较好的房屋建筑。
4.2.2 中度危房:主要指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环境安全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房屋建筑。
4.2.3 重度危房:主要指结构严重损坏、无法维修的房屋建筑。
5. 危房处置程序
5.1 发现危房
5.1.1 部门发现:由房屋建筑使用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发现。
5.1.2 政府发现:由政府有关部门发现。
5.2 上报备案
5.2.1 部门上报:由房屋建筑使用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向相关部门上报。
5.2.2 政府上报:由政府有关部门向相关部门上报。
5.3 应急处置
5.3.1 紧急处置:在发现危房后24小时内,由房屋建筑使用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人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5.3.2 限期治理:对发现危房后,相关部门在15日内组织完成治理。
5.3.3 复验备案:对完成治理的危房,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备案。
5.4 后续管理
5.4.1 房屋建筑使用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定期检查房屋建筑安全,确保安全。
5.4.2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危房处置情况,确保处置有效。
5.4.3 存档备案:对危房处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备案。
6. 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权归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