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主管月计划书(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14622024-03-15
各位市民:
为更好地推进北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事项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北京市进京信访方案通知如下:
一、信访受理范围
1.本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以及在本市居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2.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符合《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处理办法》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
二、信访办理程序
1.信访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信访事项。联系电话为:12345,网络信访平台为:http://www.beijing.gov.cn/beijing/web/site0/tab5485/
2.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处理办法》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办理。
3.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信访人。
4.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全面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事项处理
1.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做到“事事有回音”。
2.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访事项处理制度,加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信访事项处理效率。
3.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访事项处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受理信访事项,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
四、信访工作责任
1.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性质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做到“一事一批”。
五、信访工作宣传
1.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
2.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