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吉年富计划书
一、产品简介
华泰人寿吉年富是一款人身保险产品,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全面保障和投资收益。该计划书由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适用于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保障内容
华泰人寿吉年富提供了以下保障内容:
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3.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
(包括癌症、心脏病、中风等14种重大疾病),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4. 疾病医疗: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5.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住院治疗,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住院津贴实际发生金额,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6. 养老金: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年满60周岁,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养老金,保险金额为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期限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之日止。
三、保障收益
华泰人寿吉年富还提供了以下收益:
1.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收益: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时,华泰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受益人。
2. 重大疾病收益:被保险人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时,华泰人寿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受益人。
3. 疾病医疗收益: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华泰人寿将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受益人,但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4. 住院津贴收益: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时,华泰人寿将按照住院津贴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受益人,但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5. 养老金收益: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华泰人寿将按照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给付受益人,期限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之日止。
四、投保流程
1.线上投保: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华泰人寿官方网站或者华泰人寿手机APP进行线上投保。
2. 线下投保:被保险人可以到华泰人寿营业场所或者代理机构进行线下投保。
3. 核保审核:华泰人寿对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审核,如果符合华泰人寿的承保条件,华泰人寿将给付保险金。
五、注意事项
1.本计划书中的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不包括自杀。
2. 本计划书中所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止。
3.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华泰人寿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4. 华泰人寿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法律法规以及商业原则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通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生效。
5. 除本计划书另有约定外,华泰人寿不承担任何与本计划书有关的任何责任。
六、附录
华泰人寿吉年富合同条款如下: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吉年富保险合同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人寿”)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资格,并经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
一、合同基本条款
1.保险合同订立
本保险合同,由华泰人寿向投保人签发。
2. 保险责任
华泰人寿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2)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3)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
(包括癌症、心脏病、中风等14种重大疾病),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4)疾病医疗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5)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住院治疗,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住院津贴实际发生金额,最高限额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6)养老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华泰人寿将给付受益人养老金,保险金额为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期限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之日止。
3. 保险金额
(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2)投保人可以按照华泰人寿的规定,增加保险金额。
4. 保险费用
(1)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包括:
a.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b. 根据华泰人寿的规定,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c. 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费用。
(2)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为投保人投保的本金、身故保险金、累计年度给付额之和。
5. 投保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限为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生效日期。
6. 终止
(1)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终止本保险合同,但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华泰人寿;
(2)华泰人寿可以在合同终止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但需要扣除自合同终止日起至被保险人终止日的期间的保险费用;
(3)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时,华泰人寿应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7. 犹豫期
(1)投保人在投保后,有15天的时间对合同内容进行犹豫;
(2)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但需要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华泰人寿;
(3)华泰人寿应在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立即退还保险费。
8. 争议处理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华泰人寿的客服电话或华泰人寿的官方网站进行投诉